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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0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86ND85703-1 │股票│1 │1000│├──┼────────────┼─────────┼──┼──┼──┤│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股票│1 │265 │├──┼────────────┼─────────┼──┼──┼──┤│00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股票│1 │177 │├──┼────────────┼─────────┼──┼──┼──┤│005 │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1 │170 │├──┼────────────┼─────────┼──┼──┼──┤│006 │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1 │505 │├──┼────────────┼─────────┼──┼──┼──┤│007 │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股票│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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