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號聲 請 人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功學社音響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 │2,380元 │HT0000000 │ │ │限公司 謝富元 │信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