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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號

聲請人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功學社音響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 │2,380元 │HT0000000 ││ │限公司 謝富元 │信維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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