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功學社音響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 │2,380元 │HT0000000 ││ │限公司 謝富元 │信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