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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請人
光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29 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98年8月10日 │187,845元 │DR0000000 ││ │公司商用設備分公司│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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