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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楊隆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請人
愛新鮮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隆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愛新鮮蔬果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雙園│173,200元         │98年8月7日            │AD0000000       │3個月                   │
│    │公司              │分行            │                  │                      │                │                        │
├──┼─────────┼────────┼─────────┼───────────┼────────┼────────────┤
│002 │愛新鮮蔬果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雙園│165,500元         │98年9月18日           │AD0000000       │5個月                   │
│    │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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