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中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7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98年9月30日 │32,550元 │XA0000000 │ ││ │郭英傑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