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胡宏文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0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51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依序於民國98年11月14日、99年2 月14日、98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台灣銀行圓山分行│65,000元 │98年7月31日 │AC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002 │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台灣銀行圓山分行│65,000元 │98年10月31日│AC0000000 │6個月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003 │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台灣銀行圓山分行│65,000元 │98年8月31日 │AC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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