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2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2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77-ND-024153│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