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3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001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4152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