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3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001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4152 │1 │1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