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001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4152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