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南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1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英屬維京群島商漢登│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98年10月20日│16,000元 │DR0000000 ││ │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行 │ │ │ ││ │公司 孔金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