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0號聲 請 人 信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98年1月9日 │117,500元 │0000000 │ │ │司 │山分行 │ │ │ │ ├──┼─────────┼─────────┼──────┼─────────┼────┤ │002 │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98年2月10日 │5,875元 │0000000 │ │ │司 │山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