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孫正華
- 當事人橙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8號聲 請 人 橙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8號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吳淑蓉│大台北 │98年7月28日 │7,000元 │FY0000000 │ │ │ │商業銀行│ │ │ │ │ │ │昆明分行│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