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99號
- 聲請人
- 捷歐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貝泰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8年9月18日 │43,553元 │RC0000000 │ ││ │黃華強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