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0號
- 聲請人
-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70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名生旅行社 │臺灣新光 │98年11月25日│ 110,366元│ TC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柯佳銘 │林森北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