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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0號

聲請人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70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名生旅行社 │臺灣新光 │98年11月25日│ 110,366元│ TC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柯佳銘 │林森北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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