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0號聲 請 人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70號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名生旅行社 │臺灣新光 │98年11月25日│ 110,366元│ TC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柯佳銘 │林森北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