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大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7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98年10月8日 │9,000元 │SV0000000 ││ │山分行 │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