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01號聲 請 人 甲○○原名:林清.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六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1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397 │1 │800 │├──┼──────────┼──────┼──┼──┤│002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408 │1 │800 │├──┼──────────┼──────┼──┼──┤│003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422 │1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