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35號聲 請 人 劉永昌即萬昶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3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巨金機電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98年12月5日 │30,759元 │DH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