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35號
- 聲請人
- 劉永昌即萬昶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巨金機電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98年12月5日 │30,759元 │DH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