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41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旭正藥品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8年10月31日│166,856元 │0000000 ││ │ │行 │ │ │ │├──┼────────┼─────────┼──────┼─────────┼────┤│002 │培靈醫院 │上海商業銀行松山分│98年10月31日│58,660元 │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