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67號聲 請 人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馮姿蓉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臺灣土地銀行│98年9月30日 │239,738元 │WYAA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松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