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80號聲 請 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 │ │ │利期間│ ├──┼─────────┼────────┼───────┼──────┼─────┼───┤ │001 │欽德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信義│354,865元 │98年11月1日 │CT0000000 │3個月 │ │ │司 │分行 │ │ │ │ │ ├──┼─────────┼────────┼───────┼──────┼─────┼───┤ │002 │欽德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信義│354,866元 │98年12月1日 │CT0000000 │4個月 │ │ │司 │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