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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16號

聲請人
永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16 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永忻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98年10月31日│69,826元 │AD0000000 ││ │甲○○ │復興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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