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8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00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