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29號

聲請人
彤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29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龔自慧│台灣銀行忠孝分行│98年7月10日 │59,760元 │AA0000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