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57號
- 聲請人
- 元奇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一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5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98年6月30日 │8,282,276元 │DA0000000 ││ │司 許道義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