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57號聲 請 人 元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一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98年6月30日 │8,282,276元 │DA0000000 │ │ │司 許道義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