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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82號

聲請人
明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82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挺安企業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99年1月5日│1,139,470元 │0000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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