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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秩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沈佳宜

  • 原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孫偉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41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孫偉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136282800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偉瀚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1 年7 月26日1 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77 號3 樓「佳群企業社 (市招:戰國網網咖)」。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冒用李嘉斌(79年8 月20日生)之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予店員查驗而進入上開場所,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孫偉瀚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王安翎於警詢之證述。 ㈢警方臨檢紀錄表1份。 三、被移送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2 款,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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