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建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浴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王建智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北交簡字第5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