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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4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沈佳宜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孫偉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136282800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偉瀚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1 年7 月26日1 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77 號3 樓「佳群企業社(市招:戰國網網咖)」。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冒用李嘉斌(79年8 月20日生)之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予店員查驗而進入上開場所,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孫偉瀚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王安翎於警詢之證述。

㈢警方臨檢紀錄表1份。

三、被移送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2 款,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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