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57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官亮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6月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531648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官亮億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電擊器貳支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27日17時1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3(史瓦特企業社)。
(三)行為: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擊器2支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