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57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官亮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6月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531648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亮億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電擊器貳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27日17時1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3(史瓦特企業社 )。 (三)行為: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擊器2支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