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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5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官亮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6月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531648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官亮億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電擊器貳支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27日17時1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3(史瓦特企業社)。

(三)行為: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擊器2支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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