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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80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廖宜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 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633205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宜益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壹條,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廖宜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28日12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被移送人雖矢口否認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法之行為,辯稱強力膠是用來黏車廂破損之玻璃云云,惟查,本件警方經民眾報案到場後,當場查獲被移送人於上開行為地,手持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且正在吸食,有員警報告單在卷可稽,復扣得內含強力膠殘渣袋1 只、強力膠1 條可資佐證,堪認被移送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其辯稱未吸食強力膠及扣案物品非其所有等節,均非可採。故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堪以認定。

三、扣案強力膠殘渣袋1 個、強力膠1 條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 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8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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