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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黃有億孫祥福徐志慶沈哲瑋何富豪陳浩柏翁祖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37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有億 孫祥福 徐志慶 沈哲瑋 何富豪 陳浩柏 翁祖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10 年12月9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030193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庚○○、丙○○、丁○○、乙○○、甲○○、己○○、戊○○共同藉端滋擾公司 行號,庚○○、丙○○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乙○○、甲○○、戊○○各 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丁○○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己○○處罰鍰新 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0月22日晚間6時25分前後。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齊商行內。 (三)行為:共同以債務糾紛為由進入上述商行內滋擾公司行號。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庚○○、丙○○、丁○○、乙○○、甲○○、己○○、戊○○於警 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建良、潘秀錦、張元碩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被移送人逗留於現場照片(本院卷第57頁)。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共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違序行為。經審酌被移送人己○○ 受託處理債務問題即邀集其餘被移送人到場,不循正常法律追訴的程序,反而到被害人開設的公司行號,干擾業務的正常運作,有害社會秩序,所為相當不可取,但考量被移送人在現場行為平和,經業主報警後警方到場即配合警方帶回接受詢問,造成的實害尚非甚重等情狀,且併考量其中有未成年之少年,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其中己○○為主要召 集人,處罰較重;丁○○為未成年人處罰最輕;其餘被移送人 按智識程度及年齡等分別量處裁罰),作為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15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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