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秩字第51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 移送機關
- 被移送者 農業部
- 代表人
- 陳駿季
- 代表人
- 被移送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代表人
- 何震寰
- 代表人
- 被移送者 數位發展部
- 代表人
- 黃彥男
- 代表人
- 被移送者 財政部
- 代表人
- 莊翠雲
- 代表人
- 被移送者 教育部
- 代表人
- 鄭英耀
- 選任辯護人
- 蔡鴻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被移送者 教育部體育署
- 代表人
- 鄭世忠
上列被移送者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2月2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430018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者均不罰。事實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
㈠被移送者等6機關藉記者會及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等管道發表有關「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文章與言論如下:
⒈被移送者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在官方網站發表新聞內容「業務費刪減只剩下1元……目前請領老農福利津貼人數約52萬,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在保人數34.5萬人……,將大幅衝擊農民生計及農民工作保障……」。
⒉被移送者外交部領事局副局長陳尚友於114年1月21日上午記者會會後受訪表示「今年預估會核發205萬到209萬本護照,若預算遭刪減,能夠支應的空白護照購置費用,大概只剩下約185萬本……預估在10月後就會出現安全存量吃緊……」。
⒊被移送者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林宜敬於114年1月20日記者會表示「若是預算只剩1元,臺灣民眾將無法進行網路報稅、上網購買臺鐵車票,跨縣市辦理戶政和查詢公車時刻表,此外,偏鄉民眾將無法看到臺視、民視、華視、公視新聞……」。
⒋被移送者財政部臉書官方網站於114年1月18日發表文章內容「統一發票獎金遭刪除,恐剝奪民眾小確幸,也嚴重影響民眾兌獎便利性」(設定為公開)。
⒌被移送者教育部臉書粉絲專頁於114年1月18日發表文章內容「民眾黨提案凍結學前教育經費69.5億,學前教育經費包含育兒津貼、平價教保就學補助、幼教人員薪資補助,全國66萬名幼生,約3萬名教保服務人員受影響……」(設定為公開)。
⒍被移送者教育部體育署針對114年1月19日三立新聞及民視新聞所發表新聞內容「藍白刪體育署11億……原案預算還是砍60%……」。
㈡上述被移送者之文章及言論遭民眾告發略以:
⒈業務費減列四成及減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剩新臺幣(下同)1元之相關提案早已撤案,均未列入表決;老農津貼及農民職災保險費用係來自「農民福利業務」,與委員提案是兩個不同的科目;文宣費用未提案全刪,回歸通案刪除。
⒉外交部領事局的預算在委員會審查時,預算全數照列,二輪也沒有任何黨團或委員有刪除或凍結,況且護照是民眾以一本1,300元繳交,根本不會影響到領事局所稱之預算。
⒊網路報稅、上網購買臺鐵車票,跨縣市辦理戶政和查詢公車時刻表在數位部未成立之前早已行之多年。
⒋統一發票獎金一毛未刪,刪除的是委辦費。
⒌民眾黨提案學前教育經費凍結10%(69.5億元),後來民眾黨團改成主決議,不凍結並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⒍教育部體育署預算減列2,500萬元加上統案刪項目1.59億元,為何會有11億元之說法,而該署未曾主動澄清過這些假訊息、假新聞,認為該署是假訊息、假新聞幕後推手,且以此來達到政治鬥爭目的。
㈢至就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客體」部分,其雖係以行為人為處罰對象,惟本分局認為各機關藉記者會及臉書等管道發表有關「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文章與言論,理應獲其機關首長之授(同)意而為之。又旨案告發人之告發對象係被移送者等6機關,爰本分局以機關首長為代表人函送貴院裁處。上揭機關之文章與言論,究應處罰違序之行為人或代表人,及是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本分局未敢擅專,依法移請裁處。
二、被移送者部分:
㈠被移送者甲○○則以:
⒈首查,立法院於114年1月13日起,進行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協商,被移送者甲○○並於同日接獲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下稱國民黨黨團)張嘉郡委員提案略以「被告『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原編列9,025萬2,000元,減列9,025萬1,999元,僅保留1元」。而被移送者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用途,包括一般事務費、資訊服務費、物品、約用人員酬金、水電費、各項設施養護費、空調、消防及事務設備汰換等各項維持機關基本運作所必要之經費,倘大幅刪減,將嚴重影響機關運作及恐造成業務全面停擺。而在業務無法推動或運作下,勢必影響農民福祉,茲如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作業之推展作業為例,倘被移送者甲○○業務經費(如:水電費、郵資、電信費及數據通信費等)遭刪減,將致被移送者甲○○無法使用電腦進行計畫核定、管考、撥款等行政作業,且無法使用電腦辨理公文、影印相關文件而影響文件審核、公文簽辦等行政作業,亦無法寄送行政救濟答辯文件,再無法受理農民申請加保及資格審查等行政作業,又無法製作會議資料並使用會議室開會,且同仁亦將無法出差至農、漁會進行查核及輔導,致影響農民請領福利金津貼、提起行政救濟、受領保險給付、申請加保及資格審查等權益。
⒉據此,被移送者甲○○係為因應國民黨黨團張嘉郡委員於114年1月13日將業務費刪減至1元之提案,爰於114年1月15日發布新聞稿,表明業務費遭大幅刪減將嚴重影響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撥款作業、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費撥款作業等業務之推動,俾期委員撒回或修正其提案,以免衝擊被移送者甲○○日常業務運作,侵害農民福利及權益。新聞稿內容並非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被移送者甲○○客觀上並無捏造謠言或將顯屬謠言之言論內容散佈於眾。且被移送者甲○○傳述之言論內容並非謠言,不足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亦未影響公共安寧,不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散布謠言」之構成要件,自難據依該法予以裁處。
⒊而就社會秩序法「處罰客體」部分,查本件所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禁止散布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所定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復查司法實務見解亦以,上開處罰之對象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故必須行為人主觀基於「明知」為不實事實,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佈於眾,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將之散佈於眾,始符合「散布謠言」。依上開立法意旨及司法實務見解觀之,該法所稱「散布謠言」者似僅規範「自然人」,惟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有關該法相關規範事項及處罰對象為何,係涉該法之解釋,應屬內政部權責。爰本件宜函該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俾資周妥等語置辯。
㈡被移送者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則以:有關中央社114年1月21日之「護照製作費用遭刪 領務局:10月後存量吃緊」報導,係當日本部例行記者會後記者詢及本部114年度預算遭立法院通刪對護照業務有何影響等問題時,由本部領事事務局陳副局長本於職責就該局業務所做之說明;鑒於本局空白護照之購置係依據近年護照核發量所做之預測而編列預算,且力求詳實,倘空白護照購置預算遭刪減,114年10月以後的空白護照安全存量確有吃緊之情形,爰據實陳述;未來本部仍將在維護國人出國旅行權益之前提下,竭力滿足國人護照之申請等語置辯。
㈢被移送者數位發展部則以:
⒈本部於114年1月20日行政院「籲請立法院理性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記者會上陳述之內容,就涉及本部資安韌性、網路通訊、AI產業與政府AI人才培訓、網路服務及數位無線電視服務等業務,綜整各項業務說明如下:
⑴資安韌性:就記者會內容:「臺灣每天平均遭受240萬次來自境外的資安攻擊。而我們數發部的資安署、資安院數百位同仁,為臺灣政府機關、醫院、銀行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7天24小時的資安監控與防護…如果沒有預算,沒辦法上班工作,境外敵對勢力的網軍將會長驅直入。」部分,為防範前開資安威脅,本部轄下資通安全署及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持續為政府機關、醫療院所、金融機構、交通運輸及水電油氣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資安監控與防護服務。資通安全署平時偕同各機關落實法遵要求,辦理資安稽核演練,建立資安聯防機制,強化國家資安防護能量。而當面對日趨多樣化且複雜的資安攻擊手法,AI主動防禦技術計畫預算及政府數位系統韌性強化計畫預算均刪減後,除難透過自動化技術減輕人工作業負擔,亦影響對於政府機關系統架構的完整性檢視,致降低整體防護效能,並增加資料外洩之風險。本部於前開記者會說明之預算影響評估,係基於實際業務推動之經驗與專業判斷。
⑵網路通訊:就記者會內容:「數發部已於去年完成我國首顆高空通訊氣球的設計開發,該技術是臺灣遭遇天災或緊急危難時,內部網路通訊的重要保障。如這些預算被刪除,同樣會讓臺灣處於極大的風險中。」部分,我國近年來天災頻繁發生,對國內通訊網路造成重大挑戰。例如: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重創宜花地區,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經電信業者回報共有172座行動通訊基地臺受損,嚴重影響當地民眾之基本通訊需求,為確保救災任務之順利進行,本部迅速調度低軌衛星通訊設備與技術人員前往花蓮災區,並深入天祥地區協助救災單位建立臨時通訊,確保救災指揮與資訊傳遞暢通無阻。考量我國仍須發展多元異質的通訊方案,以強化通訊環境與提升數位韌性,確保面對通訊中斷等災害時,具備更完善之應對機制,本部推動高空通訊氣球驗證計畫,於災害發生時,道路受阻、電信業者與工程人員難以迅速抵達的災區,透過高空通訊氣球可從高空提供通訊服務,作為受困災民與救災單位緊急通訊,有效提升救災效率,以保民眾安全。本部自113年度起推動高空通訊氣球驗證計畫,期能透過自主研製之高空通訊氣球提升通訊技術自主性,並帶動國內業者投入研製,以接軌國際新興通訊技術趨勢;本部亦與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共同進行高空通訊氣球升空驗證,並與3家電信業者合作,將商用行動通訊基地臺整合至高空氣球上提供通訊服務。
⑶政府AI人才培訓:就記者會內容:「如沒有任何預算,我們將無法訓練…政府內部的AI人才。」部分,賴總統上任以來積極推動臺灣成為「人工智慧之島」,希望透過各項措施加速政府數位轉型並填補AI人才缺口,為達目標,各部會均積極投入AI人才培養工作。鑒於AI技術之快速發展與市場對於人才之需求,本部於114年將開展政府AI人才培訓職能地圖,並預計逐步開設課程模組,亦會與保訓會、人事行政總處等機構合作,全面培養公務人員具備AI技能,並引入AI應用工具,以利政府同仁於AI幫助下提升工作效率及政府服務的質量。本部目前之政府AI人才培訓計畫,所需的預算已經列入「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與「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的計畫中。如預算遭刪減,將直接影響本部無法推動政府AI人才培訓相關作業,不僅影響本部與各政府單位合作之人才培訓計畫,亦可能造成政府AI人才培育之空缺。人才培育至關重要,如臺灣無法培育自己的AI人才,將對國家、社會、經濟政策之制定及國家進步有深遠之影響。
⑷網路服務:就記者會內容:「如果數發部沒有預算,臺灣民眾將無法網路報稅、上網購買臺鐵車票、跨縣市辦理戶政、網路查詢公車時間。」部分,蓋本部職掌之一為維護我國電子金鑰GPKI架構,並發放政府網站憑證(GTLSCA),作為政府機關網站身份辨識及資料傳輸加密之數位基礎,此政府網站憑證適用對象包含gov.tw所轄各級政府機關網站,亦包括臺鐵訂票系統。倘本部預算遭刪減,致無經費維護電子金鑰架構及政府網站憑證,將致民眾如連線至臺鐵訂票系統時遭瀏覽器判別為不可信任網站,而致民眾誤解臺鐵訂票系統為詐騙、惡意網站,甚至瀏覽器阻擋民眾使用臺鐵訂票系統,致民眾權益受損。另如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所提供之大臺北公車網站供民眾查詢公車動態,亦是使用政府網站憑證,同臺鐵訂票系統,如預算刪減被瀏覽器判定為不信任網站,將影響民眾查詢公車動態權益。而內政部戶役政系統使用之GSN IDC機房、GSN電路服務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使用之GSN VPN線路進行之稅務相關資料傳送,亦會因本部預算遭刪減而無法正常運行或傳送。
⑸數位無線電視服務:就記者會內容:「如果數發部沒有預算…偏鄉民眾也無法看台視、中視、民視等電視台新聞。」部分,本部114年度預算包含偏鄉民眾收看數位無線電視相關之兩項計畫,「5家無線電視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衛星上鏈計畫」主要係擬將數位無線電視臺訊號上傳至衛星,再透過衛星將電視訊號送予地方機關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及使用衛星天線接收之數位無線電視之民眾;另「優化偏鄉地區數位電視訊號服務計畫」,則係協助地方機關維護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之訊號品質,提供偏鄉民眾穩定之數位無線電視節目訊號來源。如未有相關預算支持上述計畫,上述計畫將終止辦理,並使本部無法協助地方機關維護及影響偏鄉民眾收看數位無線電視。
⑹AI產業業務:就記者會內容:「為發展臺灣AI產業,數發部從算力、資料、人才、資金四方面著手。如沒有任何預算,我們將無法提供GPU算力給臺灣AI新創公司,無法訓練民間及政府內部AI人才,無法整理並開放政府各項資料給AI新創公司及研發單位訓練AI模型,亦無發法投資具前景之AI新創公司,臺灣將會錯失千載難逢之機會」部分,本部已於113年度購置40片GPU算力伺服器,原規劃114年度增購70片,如經立法院刪減預算,本部將不再購置GPU算力伺服器,將致限縮資服業者發展AI創新應用服務競爭能力及錯失開發AI應用服務先機。又本部建立AI人才發展推動架構,採漸進多元方式,從高中生啟蒙教育至在職技術精進,採以戰代訓模式培養跨領域「產業實戰人才」,並結合產官學能量,提供AI做中學環境,及相關線上課程或實作(習)系列活動,吸納多元人才培育需求,且已辦理多場次活動。本部原預計於114年度辦理之計畫、活動,然若預算刪減,將致無發達成原訂之AI人才培育目標,導致數位經濟產業AI普及率無法提升,且減少臺灣青年學子及勞工AI學習機會,並延遲企業轉型速度,削弱臺灣國際競爭優勢。
⒉至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客體乙節,經查詢實務就該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處罰客體,並無相關討論及法律意見。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相關規範事項及處罰客體,涉及該法之解釋,建議貴院逕函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等語置辯。
㈣被移送者財政部部分:
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本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經費由全年營業税收入總額中提出3%;次依給獎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委由本部印刷廠辦理並由該廠轉委託金融機構等執行給獎作業,相關經費(含發票獎金)以「委辦費」編列,主要係用於支應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兌獎手續費、相關應用系統維運費及統一發票發售經費等;而其雖為依法律規定編列之支出項目,惟金額尚非必為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之3%。又本部賦稅署按114年度全國營業稅收入預算案數6,258.24億元之3%,編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187.75億元(內含委辦費184.85億元)。嗣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114年1月17日立法院院會決議,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委辦費」10%。依此統刪決議,本部賦稅署「委辦費」主要為統一發票每2個月一期之中獎經費,以該刪減比率計算將減少18.5億元。
⒉隨著114年度營業稅稅收預算數增加,預估發票張數亦同步增加,又本部賦稅署依給獎辦法規定編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187.75億元,其中委辦費184.85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49.77億元增加35.08億元,係為鼓勵民眾索取發票且維持民眾中獎小確幸,原規劃將增加之預算用於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別組數以維持中獎率不致下降。然經統刪委辦費10%後,可供增開組數之經費將受影響,並致全年可增開組數將隨之減少。以500元雲端發票專屬獎為例,114年度原編預算案數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35億元,倘全數用於增開500元雲端發票專屬獎,估計可較113年度全年組數(1,240萬組)多增加650萬組,全年開獎組數達1,890萬組;按通案刪減後預算數估計將減少增開360萬組,全年降為1,530萬組,預期在發票張數增加之情況,將降低民眾中獎率,且兌獎手續費及相關應用系統維運費等經費將同步刪減,恐不利雲端發票政策推動及影響兌獎便利性。綜上,114年1月18日本部臉書貼文「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刪減18.5億元」內容係表達委辦費刪減後,因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及兌獎手續費、相關應用系統維運費等經費減少,致增開組數減少及影響兌獎便利性,尚無捏造或傳達不實內容,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置辯。
㈤被移送者教育部部分:
⒈立法院審查114年度總預算過程中,民眾黨提出凍結學前教育經費10%,共計69.5億元,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視各地區教保服務供需條件,並研議提出各地區其公共化、準公共、及私立幼兒園等配置比例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的提案,經教育部統計113學年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生人數共計66萬人,及以114年度1月調整公立、非營利幼兒園人員薪資3%,及調整準公共幼兒園園長、教師及教保員(含代理)薪資1,000元之受益人數約3萬名【包括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所設職場中心教保服務人員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等】。考量學前教育經費中,幼兒園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需於學年開始前撥付至地方政府,進而轉撥至家長及全國5,000餘所公共化與準公共幼兒園,教育部於每年5、6月即完成核定並辦理經費撥付,確保經費準時到位。是若預算凍結,將導致撥款時程延宕,嚴重影響幼兒、家長及幼教工作者的權益,對教育政策的推動產生重大影響。教育部基於此等事實,秉持保障民眾知情的權利原則,經內部簽核後,於114年1月18日14時許透過臉書發布「學前經費預算凍結」的說明圖文(下稱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敘明「民眾黨提案凍結學前教育經費69.5億 學前教育經費包括:育兒津貼、平價教保就學補助、幼教人員薪資補助 全國66萬名幼生&3萬名教保人員受影響 預算若遭到凍結,地方政府可能無法及時撥付經費及補助給家長及園方,勢必讓家長及幼教工作者受到嚴重的衝擊。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請立委勿凍傷國家的幼苗」,向社會大眾闡明預算凍結可能帶來的衝擊暨影響。又經過被移送者教育部與民眾黨團密切溝通後,於同日18時40分許始接獲該凍結提案已獲民眾黨團撤案之通知。而被移送者教育部於確認前開資訊無誤後,隨即於同日20時許撤回含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之前述臉書貼文,並另發布內容為「感謝大家關注教育預算 為了預算,我們教育部同仁這幾天仍不眠不休,努力向委員爭取,很高興目前已爭取到相當的進展……我們將持續爭取更多教育資源……等到最後確定結果,將向大眾彙整報告……」之臉書貼文。
⒉查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前段之「民眾黨提案凍結學前教育經費69.5億 學前教育經費包括:育兒津貼、平價教保就學補助、幼教人員薪資補助 全國66萬名幼生&3萬名教保人員受影響」,乃符合學前教育經費編列及執行事實之陳述,並非「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內容,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要件不符;又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後段之「預算若遭到凍結,地方政府可能無法及時撥付經費及補助給家長及園方,勢必讓家長及幼教工作者受到嚴重的衝擊。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 請立委勿凍傷國家的幼苗」,性質上屬表達質疑、不安、不捨之評論,以期喚起社會大眾對學前教育經費被凍結議題正反立場之關注與輿論討論,用供民眾黨團體察民意所在,懸崖勒馬撤回凍結提案。是此等評論意見之表述,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應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無涉。
⒊退萬步言,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於114年1月18日14時許發布,經被移送者教育部與民眾黨團密切溝通後,民眾黨團同意撤案,而被移送者教育部於經確認後,隨即於同日20時許撤下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期間僅6小時,難認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內容引發之輿論足使聽聞者產生恐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⒋另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客體」意見說明,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替代違警罰法而制定,亦為維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保護社會安全及預防犯罪之主要法律,處罰種類規定足以促使社會大眾對於該法之遵行。其處罰方式顯係對自然人設計,實務上亦未見以機關或法人作為該法處罰客體之案例,而被移送者教育部為依法設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該法所稱得處罰之客體身分。爰此,本部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難以適用於處罰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之行為。建請貴庭得洽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等語置辯。
㈥被移送者教育部體育署部分:移送意旨所指摘之媒體報導來源並非出自本署發布之消息,本署客觀上亦無將前揭媒體報導散播於眾;又報導當時預算尚在審議階段,直至目前立法院審議結果尚未函送行政院,是相關刪減或凍結金額均未定案。另就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客體」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乃行為人主觀上須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項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散佈於眾,且該內容足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為本條規範對象等語置辯。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亦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惟本條文之規範係對言論自由之限制,而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此於涉及公共議題時尤是。是言論自由既攸關前揭憲法核心價值之實現,在多元社會法秩序之理解下,國家自應確保人民能在開放性規範中發表言論,不得對其內容設置價值標準而予監督,應由言論市場自行調節,俾維持社會價值層出不窮之活力。縱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得就言論自由為適當限制,亦須在法律所規定之可罰範圍內為嚴格認定,始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神。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項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見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亦即,本條款規定之非行,為行為人須知為不實事實、有散發傳佈於公眾目的,並於客觀上以外顯之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內容方式呈現,再傳播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之非行。而所謂「公共秩序」、「社會安寧」,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定義難以一概而論,惟皆以保障公眾之安全與自由為主要核心,自應由法院就具體案情,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本旨,兼顧公眾安全之維護,就該言論之整體內容及目的而為觀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斷。
四、移送意旨認被移送者有上述違序行為,固據提出告發人調查筆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並有0123國民黨團新聞稿、國民黨團中正一分局前記者會行政院造謠內容彙整表、甲○○114年1月15日農業新聞頁面截圖、中央通訊社114年1月21日網路新聞截圖、財政部114年1月18日17時8分臉書貼文截圖、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截圖、網路新聞截圖等件為其論據,然均為被移送者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就被移送者教育部體育署被舉發部分,遍觀卷附資料,均未見其有何為「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項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顯無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違序構成要件,先予敘明。次查,本件被移送者均屬我國中央機關或部門,其等所為任何發表,自會對社會輿情及相關政策走向有相當之影響或引發相當之討論,然依現有卷內資料,被移送者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數位發展部、財政部、教育部等部會就確有刪減相關預算之提案討論暨提案內容乙情所為發布言論之行為暨其內容,均非屬憑空捏造,而其等其餘言論,依卷附資料,亦無得證明有何明知為不實事實而無的放矢暨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情事。另觀諸被移送者甲○○、財政部、教務部發布之新聞或貼文內容,及被移送者數位發展部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人員於記者會所為之論述,均係就倘所屬部會相關預算遭刪減時,就該等部會業務運作之情形及對公共事務可能之影響為適當之揭示。以上部會發布之貼文、新聞、或於相關記者會所為之陳述,內容均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習習相關,且有其重要性暨時效性,並屬公共議題之事,乃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難認被移送者有捏造不實謠言之故意。復以上內容或發言係就議案對該等機關業務運作情形、所為之影響加以揭示予大眾,進而促使社會大眾對該等議案之關注後彼此為理性對話,且得加以就此等重要公共議題,以正、反意見公開討論之,尚無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進而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另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原則上應使更多言論進入言論市場為良性競爭,而例外在發表言論者主觀上係以煽動他人為非法行為或以產生法秩序之破壞為目的,且言論或發布內容客觀上確可能產生煽動而使有立即之非法行為或法秩序之立即破壞,暨客觀上於遭充分討論前即已生立即危害之情形下,所為發布言論之行為始具可罰性。而由被移送者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數位發展部、財政部、教育部等部會所發表之言論內容視之,並無如上述所指於未經充分討論前即生立即危害之情事,而其等發表新聞或貼文、或部會人員於記者會陳述後經記者撰寫之新聞,縱內容不盡精確,然同前所述,於其等所為發言或貼文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屬足得引發閱聽者對該等議案重視之情形下,經當時新聞媒體諸多報導後,對立法院會此等議案或對被移送者所發表之言論、貼文、新聞內容有所意見者,即亦得為不同意見之表述及議論,仍非已無透過其他途徑就被移送者等所為言論為補充說明以正視聽之可能,難認被移送者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數位發展部、財政部、教育部等部會有何故意捏造不實謠言、意圖製造公眾恐懼不安,並足以因此造成恐慌、人心惶惶而屬影響公共安寧情節重大情事。又移送意旨暨告發內容雖另以部分提案於後已為撤案、或部分提案於後已改成主決議不凍結等情,作為被移送者甲○○發布新聞及教育部發布系爭學前經費預算圖文之行為,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立論基礎,然撤案時間為何、被移送者是否知悉撤案時點、是否係於知悉撤案後主觀上仍以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散發傳佈公眾為目的而發布該等新聞或貼文等情,均未見移送機關為任何說明並為客觀證據之提出,是本件無從徒以事後之議案討論或決議通過內容等客觀情狀,遽認被移送者等於行為時主觀上有明知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故意且其所為言論或發布內容屬毫無根據而憑空捏造之謠言,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依移送機關所憑事證,除無從證明被移送者教育部體育署確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外,亦不足認被移送者甲○○、財政部、教務部發布之新聞或貼文內容、及被移送者數位發展部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人員於記者會所述言論內容,係屬無事實根據或憑空捏造之無的放矢謠言,亦不足認前開被移送者主觀上有何虛構捏造或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故意,且與該款規定構成要件之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進而影響公共安寧不符,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為不利於被移送者之認定,自不得逕依該規定予以處罰,而應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