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七二七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七二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將「九十三年六月五日」更正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前述犯行:

㈠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告為警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五七毫克測試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

三、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北交簡字第二九六О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一萬八千元確定並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相同之罪,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預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鄭木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七二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