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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北交簡字第126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後猶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嚴重威脅路上其他人車之安全,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交簡字第126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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