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 原告
- 華龍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雄
- 訴訟代理人
- 陸志清
- 被告
-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清祺)
- 訴訟代理人
- 劉晊宏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理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11日上午9 時37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9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