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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保險理賠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告
華龍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雄
訴訟代理人
陸志清
被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理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11日上午9 時37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9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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