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號
- 原告
- 福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村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肆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