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陳國恩
- 原告許洪福
- 被告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38號原 告 許洪福 被 告 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在臺北市○○區○○街,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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