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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

原告
蔡宇欣
被告
頂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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