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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呈樵

原告
趙婕雯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告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於新北市○○區○○路1 段194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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