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趙婕雯
- 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相對人
-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億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0 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狀各1 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