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8號
- 原告
- 趙婕雯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告
-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億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於新北市○○區○○路1 段194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