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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號

原告
鑫業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被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劉道希

      楊興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何時以何方式通知被告如何修補瑕疵。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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