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11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載鎮
訴訟代理人
賴佳憲
被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99年8月13日及同年月16日為被告維修機器,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2,600元;被告又向原告訂購平小腳架及水平儀等貨品,原告已於99年8月16日及99年10月19日陸續出貨,但被告自99年12月起即未依約給付貨款,尚欠貨款16,355元未付。扣除預收款1, 050元,被告共積欠原告37,905元未清償,經原告以電話催討均未獲回應,原告再於100年2月18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被告業於100年2月19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亦未置理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905元及自100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儀器維修單、出貨單、對帳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