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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55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58號

原告
佳音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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