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472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漢
- 訴訟代理人
- 陳諒專
- 被告
- 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麗 原名陳麗.
上述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