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江原和、陳永恩
- 原告合元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盛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974號原 告 合元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原和 被 告 盛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上述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簡素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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