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榮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榮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志封即侯鋼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