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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聲請人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原告與王鴻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8,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原告於100年4月19日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100年民審字第0000016848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於100年7月5日繳納裁判費4,900元(100年民審字第0000029924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於100年11月9日繳納裁判費1,050元(100年民審字第0000050459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共計6,450元(計算式:500+4,900+1,050=6,450),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其溢繳500元部分,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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