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 原告
- 勝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書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芳
- 被告
-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文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子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吳恩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名「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審理中變更公司名稱為「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