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 當事人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