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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曹書豪

  • 原告
    勝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勝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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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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